法学博士:公众排污行为可通过价格杠杆调控

09.03.2015  14:43

  污染是社会发展的“副产品”公众既是受害者也是制造者加大执法力度不能只盯工业生产 环保没有谁能置身事外

  目前,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环保问题成了代表、委员讨论的焦点,也是媒体和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

  公众的关切是对一个社会问题展开有效和深入讨论的基础,但公众的关切不仅可能难以持久,还可能因为看不到那些掩盖在环境污染背后的问题而存在着认知盲区。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人们寄希望于这部法律可以改善环保执法力度弱、质量差的难题,而这显然需要一个过程。“依法环保”从法律的实施到人们观念的转变,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在这其中,转变观念要走的路可能更长,而树立正确的观念才是环保的根本。

   环保问题凸显执法“长牙”加强力度

  环境污染问题,本质上是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伴生的“副产品”。很多人在说起环保时会拿现在对比传统的中国农业社会中,那时似乎不存在什么环境污染问题,至少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破坏没有构成普遍的社会问题。当时排在第一位的社会问题是生存,而现在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也令环保问题凸显出来。

  这其中至少有三方面涵义:环境保护水平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环境保护力度要和环境污染程度相匹配;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目标要和区域内社会、经济、产业、人口等各方面发展规划和调控政策相协调。

  现在,我们对于工业污染源的控制已经存在一系列比较严密的环境法规,需要加强的正是前文提到的执法环节,执法“长出牙齿”,让污染人真正承担由其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损失,法律才真正具有威慑力,各项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更为彻底的落实。

   公众排污行为可通过价格杠杆调控

  环境污染往往伴随着“产权界定困难”的问题,由此带来责任主体不明和责任落实的困难。换句话说,清洁的空气有如公共产品,谁都可以享受,但谁都不愿支付,后果就是大家只排放不控制的行为导致大气质量每况愈下。

  而且,除工业污染源外,现在我们对于其他来源的污染物排放问题重视的还不够,比如,对于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还需要公共宣传、民众参与、价格杠杆、市场机制以及必要的法律法规等手段来控制。

  环境污染具有一个特点——广大的公众既是受害者,同时又是污染的制造者,这在雾霾形成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这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直接排放废气的行为,比如机动车排放的尾气、焚烧秸秆产生的有毒气体等;第二种是通过消费行为间接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比如,随着人均耗电量的增加必然带来燃煤发电产生的粉尘和废气排放量的增加等。

  对于直接排放行为,可以通过征收特别的污染税(燃油税)、行政禁止性命令(对于焚烧秸秆)、或者强制性市场准入许可(比如,餐饮企业必须加装达到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才具备经营资质)等手段来加以控制。

  对于消费行为所间接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最好的手段就是通过价格杠杆,把该消费行为所带来的对环境质量的边际影响体现在所消费每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当中。

   环保是“持久战”抢在后果显现前动手

  环境污染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某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之时,才会形成对我们生活造成影响的“污染问题”。因此不难理解,去除雾霾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关于雾霾和相关疾病发病率的确切关系,还没有特别有力的统计数据和科学结论作支撑,但这不应该成为阻碍社会采取更为有效的防控手段的障碍,因为大气污染对人体所带来的危害、特别是对社会中弱势群体(所谓的老弱病残孕)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一个缓慢发展和从渐变到突变的过程。

  等到后果显现才采取壮士断腕的手段,无论如何都比不上采取未雨绸缪和统筹兼顾的方法来得更为划算和有效。所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使之与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这应当成为当下的新共识和新常态。

  胡伟强(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