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男子嘴唇轻伤二级 “咬没咬”成案件关键

04.01.2016  18:33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张军)南部县两男子因房屋修建排水问题产生纠纷,由口角升级为互殴。厮打过程中造成其中一男子嘴唇受伤。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认定,其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房屋修建排水问题引纠纷 男子嘴唇掉块肉

  2014年,家住南部县的赖某某将自己位于南部县某小区的还房工程承包给同是南部县人的罗某某。2015年3月17日,赖某某认为自己楼房的排水管道过高,无法正常排水,与罗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拉扯,随后双方被他人劝开。双方亲属陆续来到现场,再次发生口角,进而扭打成团。双方厮打过程中,造成罗某某的嘴唇受伤,鲜血直流。罗某某受伤后,电话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因房屋修建排水问题与赖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拉扯,自己下嘴唇被赖某某咬掉一口肉。2015年6月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对罗某某被咬伤一案立案侦查。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罗某某下口唇挫裂伤伴软组织缺损,属于轻伤二级。

   检察院提起公诉 “咬没咬”成为庭审焦点

  2015年10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讼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某某及其讼诉代理人诉称:双方厮打过程中,赖某某趁其不备,突然一口咬住原告嘴唇,猛力撕咬,导致原告下唇肌肉缺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下口唇挫裂伤伴软组织缺损,属于轻伤二级。请求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赖某某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581.93元。

  被告人赖某某及其代理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其中无一人直接清楚看见被告人赖某某将罗某某咬伤。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罗某某被赖某某咬伤。并且导致此事发生,罗某某也有一定过错。 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 被告人被判无罪

  南部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仔细研判各方证据。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相互辩论,后经合议庭评议,分析认证。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并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与受害人罗某某的轻伤是否有直接因果,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实,也无法排除。即现有证据还不能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证明被告人赖某某伤害被害人罗某某轻伤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无罪。但在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赖某某在与罗某某抓扯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受伤治疗。同时被害人罗某某对引发打架纠纷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赖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南部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赖某某无罪;被告人赖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134.82元。原告罗某某接到判决书后,表示对判决不服,将依法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疑罪从无”: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