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农村小型水库“夺命” 加强安全监管势在必行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张根) 农村“小型水库”的修建其根本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农田灌溉难问题,然而这样的农村小型水库则接连成为孩子的“夺命”水库。2015年1月4日家住四川省南部县建兴镇黄瓦寺村2组的三岁孩童王光轩掉入房前“水库”(当地人称大堰塘)溺亡。2015年3月21日家住南部县滨江街道办长沟村的两小学生在邻村涌泉村水库边玩耍时,不慎跌落水库双双溺亡,分别年仅11岁和9岁。
108座小型水库 明确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监管
据统计南部县目前共有108座小型水库,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且部分没有警示标识和安全围栏。如何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明确各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记者采访了南部县水务局,水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型水库管护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12]164号文件),小型水库除上游水库属国有资产、由县小型水库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外,其余均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水库大坝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水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由此看出水务局是小型水库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只是对水库的使用进行业务指导。作为此类水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理应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设立相关警示标语和围栏,加强此类水库的安全管理。同时由于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很多类似水库并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和管理,俨然成为一个用处不大的蓄水池,其安全隐患可见一斑。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从2014年起,南部县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对小型水库的现状进行了排查。仅2014年全年就排查废弃和不符合标准小型水库50余座,但作为业务指导方的水务局没有强制性的权利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只能对其提出建议”。但是由于其中部分水库的各主体责任方不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方监管不到位等因素至使此类水库安全监管方面存在隐患,导致事故接连发生。
多方齐抓共管 使小水库不再“夺命”
南部县律师王玺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对于类似农村的小型水库,作为水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方有义务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在水库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围栏,并安排专人对水库进行监管。如果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方的相关责任。但同时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也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教育孩子远离水库玩耍,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学校方应当将安全教育常态化,尤其是毗邻河流、水库、公路等容易发生事故的所在地学校更应该时刻开展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安全出行。只有多方齐抓共管,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使此类小水库不再“夺命”,呼吁各方切实履行职责共同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