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管辖权问题庭审 中方回应
问: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近日公布了管辖权问题口头听证的庭审实录,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方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一再表明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这一立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不会改变。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指出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有关仲裁庭对仲裁案没有管辖权,阐明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法理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中菲就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早有共识。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1999年《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2001年《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双边文件都确认中菲双方将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有关争端。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共同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此外,中方已于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有关军事活动以及执行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执法活动排除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菲方违背与中方多次确认的共识和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承诺,无视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权益重叠问题,单方面将有关争议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滥用法律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应享有的合法权利。菲方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仲裁,企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迫使中国在有关问题上妥协,不仅是不切实际的,不会有任何效果,还会损害《公约》的完整性,严重冲击国际海洋法秩序。
中方敦促菲方尊重国际法赋予中方的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回到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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