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式改名风波还需制度来规避
□华西都市报特约评论员张海英
主管部门应该吸取改名之争、简称之争的教训,早日研究出台专门规定,让大学改名、简称等问题制度化、规范化,也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在核准大学章程时依法操作
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这引发了部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南京大学就此事已与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进行协调处理。教育部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7月5日《新京报》)
尽管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已经明确南京大学简称为“南大”,而且南京大学早在十几年前已经抢注“南大”商标。那么,南昌大学为何非要简称为“南大”?南昌大学有关负责人此前表态中透露,“南大”是被叫得最为习惯的简称,老领导、校友和师生对这一简称比较认可。除了这个原因之外,一些人还认为南昌大学简称“南大”是为了傍名牌,因为“南大”是公认的名校简称。
从某种意义而言,“南大”简称之争,不仅是两校之争,恐怕也是两地之争。江西省教育厅之所以核准《南昌大学章程》,允许该校简称为“南大”,或许不是工作上马虎,而是有意与江苏争夺“南大”这一教育品牌,这有利于提升地方高校影响力、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南大”这个简称有争夺,“华师”、“山大”、“东大”等大学简称,也有相关的高校在争夺。争夺的实质,不仅因为是习惯性称呼,或也暴露出一些高校热衷于“面子”,而不是把精力放在“里子”上,更折射出教育制度管理在大学简称方面缺少规范。
其实,很多大学无论是改校名还是争夺比较响亮的简称,都说明没有把精力放在大学精神传承和教学建设等“里子”上,而是自认为有一个宏大的校名、争夺一个响亮的简称,就可以办好大学了,显然,这是一种浮浅、浮躁的办学思维,没有真正理解何谓“大学”。
虽然我国有《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但何谓“相应的名称”却没有详细规定。同样,《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简称也缺乏规范。这样一种背景下,相关大学必然会出现争夺战。如果法律法规对大学简称有明确的规范,恐怕江西省教育厅也不会再核准出一个“南大”来。也就是说,改名之乱与简称之争,与相关规则规范的缺失有着重要关系。
教育部建议两校自行协商“南大”之争,显得过于理想。而且今后类似风波还可能再上演。因此,主管部门应该吸取改名之争、简称之争的教训,早日研究出台专门规定,让大学改名、简称等问题制度化、规范化,以约束某些大学随便改名、改简称,也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在核准大学章程时依法操作。总之,大学改名之乱与简称之争不能再上演了,否则会进一步加剧大学办学的浮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