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多措并举开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
今年以来,南充市强化工作举措,狠抓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惠民利民作用,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1-5月,全市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03亿元,个贷余额37.75亿元,个贷率达72.01%,上升6个百分点。
调整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外地调入南充工作的职工,在南充缴存时间不满6个月的,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调整首套房贷款认定标准。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此类贷款实际上按部、省政策应作为二套房贷。
降低房贷首付比例。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作为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为30%。额度暂不与个人收入、余额倍数挂钩。
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限额。贷款最高限额由家庭单边缴存的可贷35万元、双边缴存的可贷40万元统一调整为45万元。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金额和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款。公积金个人账户额度较大的职工几乎不用自己出钱即可购买一套商品房。
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高贷款期限由30年延长为35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缴存职工,可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扩大异地贷款缴存职工至全国。凡南充户籍、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的范围由全省扩大到全国。
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现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零费用”。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一律不收取保险费、担保费和新房评估费。同时,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过政府招标确定评估公司,按房屋套数收取评估费用,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十)取消贷款职工收入证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用到单位开具收入证明,也不用单位盖章。(南充住房公积金中心陈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