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6月1日起实施

10.04.2014  19:25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记者 杨晓江)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南充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南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调解、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将强势介入不合理“医闹”, 并将在南充各县、市、区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调解医疗纠纷。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 48小时内应进行尸检

  在新出台的《办法》中,对医疗机构预防医患纠纷机制提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处工作。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置。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5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方协商解决。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如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家属签字不同意尸检的,应按规定及时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太平间)。死者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殴打医务人员等行为将追刑责

  此次《办法》中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要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出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并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相关人员“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医疗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额2万元以下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纠纷,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成立“医调会” 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除了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达成一致之外,很多家属不愿走司法程序,对此,新出台的《办法》中指出南充范围内县(市、区)将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筒称“医调会”),县(市、区)以下重点城镇,根据调解工作需要也可设立“医调会”。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并调解,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协调指导。

  “医调会”成员将由有法律、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其相关费用由财政统筹安排,调解医疗纠纷时不收取医患双方任何费用。

  然而,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将得到“医调会”受理,若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经医调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等都不在“医调会”受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