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14.12.2018  12:10
  12月13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默哀一分钟”写入法规。
  南京大屠杀是中华民族不能忘却的沉痛记忆。多年来,全国人民,尤其是南京人民,自发通过各种形式悼念30万同胞,呼唤牢记历史、珍爱和平。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今年11月23日,《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2月13日开始实施,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南京作为国家公祭活动举行地,制定这样一部爱国主义导向的法规非常有必要。”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表示。
  这次立法工作体现了多个创新突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省内立法首次增加立法前评估程序,江苏首部由人大委托律师团队起草法规。“南京大屠杀史研究受到法学法律界高度关注,南京律师界为幸存者维权多年,还成立了‘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律师大联盟’,参与其中有着特殊意义。”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告诉记者,根据立法前评估开展问卷调查形成的《南京市公民“国家公祭”意识调查报告》,78.1%的被调查人认为有必要出台保障公祭活动与场所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还通过网络发布、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及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体现了民意,凝聚了共识。
  《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公祭活动保障、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行为规范、宣传教育、法律责任、附则,共45条。其中明确,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同时规定,举行悼念活动或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真诚缅怀逝者,保持安静肃穆,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
  《条例》划出“法律红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国家公祭日前夕,又有两位94岁高龄的幸存者去世。今年以来已有20位幸存者先后离世,登记在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已不足百人。本次立法设计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条例》特设“宣传教育”专章,提出构建全面完整的国家公祭宣传教育体系。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记者姚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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