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肇事案司法鉴定过程披露

07.09.2015  21:09
车祸现场 南京警方通报宝马撞人案

   独家详解 南京“6.20”宝马肇事案 司法鉴定过程

  “8月31日,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9月6日晚21:24,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浪官方微博通报了备受关注的“6.20”宝马肇事案最新进展。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6月21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批准逮捕。

  对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一经公布,便受到公众强烈关注。截至9月7日下午17时,微博评论已达1.6万余条,转发1万余次。网友纷纷质疑,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什么要强调“作案时”?这个鉴定结果是怎么得出来的?《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详解司法鉴定过程。

   这是一类严重的精神疾病,临床上时有所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三大临床特征: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过程很急,一般在两周内起病;短暂性,是指病程持续时间不长,整个过程一般在一个月以内;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觉、妄想进行逻辑推理,比较多见的如被害妄想等。”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告诉记者。

  据这位鉴定人员介绍,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同样的临床特征,且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就会按照具体发病原因去诊断定性,比如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

  “比如,因患脑炎而引发精神异常,这就属于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很多人吸毒或醉酒后会产生幻觉或妄想,这就属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像这些精神障碍,都是能够找到具体发病原因的,而临床特征为起病快、病程持续时间短并表现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发病原因的精神障碍,就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该鉴定人员介绍说。

  该鉴定人员表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临床上时有所见,并不算是一种罕见的疾病。这类疾病患者发病时会对环境发生攻击,这里的环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杀人等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嫌疑人案发前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该所是2015年7月3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委托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

  “在鉴定程序上,我们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在实体内容鉴定上,我们严格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我们所有的鉴定人员都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调阅了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该鉴定人员介绍说。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通报称,“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那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肇事前后究竟有哪些异常表现?

  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陷害我”、“最近我感觉我手机里的东西人家都搞的清楚,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不希望让别人知道我固定走哪条路,我感觉最近有人跟踪我”。

  王季进的父亲及祖母反映,“王季进平时身体较好,但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手舞来舞去打人,但没有打过人”、“十几岁时开始有这种现象”、“在村医务室看过,也没有检查出病因”。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说。

  据该鉴定人员介绍,以195.2km/h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常见于酒驾、毒驾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嫌疑人王季进平时不吸烟、不饮酒,目前也无其吸食毒品的任何证据,故暂不予考虑酒驾、毒驾,所以排除了可能性较高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这一诊断。

   嫌疑人平时喜欢开快车,承认车速快致事故

  根据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又是如何进行评定的?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得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路上驾车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如他自诉“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言语既有王季进在对答时的情绪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时对开快车后果的认识不足和不够重视。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担责任,“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鉴定人员强调说,面对这起案件如此高的关注度,在慎重检查、鉴定每一个细节后,才作出了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

  对此,刑诉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不是完全丧失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这种能力下降或者说明显下降。

  对于不少网友纷纷质疑鉴定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是在“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李建明认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专业性术语,这里用“作案”可能会产生歧义,因为“作案”通常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容易让人认为嫌疑人是故意而为之,而王季进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属于过失犯罪。

  “我认为,这里的‘作案时’,严格来讲应该是指王季进从闯红灯开始,直到造成严重后果离开这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王季进应该是处于精神疾病发作状态,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现了精神疾病。”李建明说,王季进开始不顾交通规则闯红灯,当时还没有撞车撞人,很可能这个时候就已经处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状态了,只是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时仅仅是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这时就涉嫌犯罪了。记者丁国锋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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