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酒假烟3人获刑领罚

26.10.2014  10:54

  2011年,德阳男子田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田某某出狱后,2013年11月再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巴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一同因同样罪名被拘留的还有邓某、郭某某。近日,巴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3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共处罚金93万元。

  2013年6月以来,田某某负责联系广东假冒卷烟生产商,并汇款购买假冒卷烟,邓某、郭某某负责在巴中接货并仓储。2013年11月28日,一司机驾车运送中高档假冒伪劣卷烟660条,在巴中火车站附近与邓某交易。随后,邓某驾驶面包车将交易的假冒卷烟,运送至位于巴州区巴州大道某仓库时被警方查获。在该仓库及面包车中,共计查获假冒伪劣卷烟660条,货值141900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邓某、郭某某在巴州区回风办事处回风社区租住房内,存储假冒伪劣卷烟992条,货值176490元;在巴州区宕梁办事处杨坝村新建住房内,存储假冒伪劣卷烟1227条,货值209820元。被告人田某某在巴州区望王路西段某门市部内存储假冒伪劣卷烟259条,货值7531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单独从贵州购进“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467瓶欲销售,将其存储在巴州区白云台社区某门市及巴州区望王路西段房屋内。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货值2965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邓某、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卷烟。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6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