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政策 四川最快2014年上半年实施

14.12.2013  11:4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昨日,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姚义贤做客省政府网站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表示,“单独两孩”政策方案已起草,最快明年上半年实施。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处长赵永红、研究室副主任罗开平、科技处副处长杨莉也参与了此次访谈。

  对于“单独两孩”政策,姚义贤介绍,目前省人口计生委已经开始了准备工作。“上半年,我们对全省18个市、126个县的15万育龄群众进行了抽样调查,开展了四川人口发展态势研究。下半年,又组织开展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后评估,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为完善生育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他表示,已经起草了建议方案。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全省生育政策完善建议方案。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风险防控,开展人口预警监测,确保全省生育政策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已提请省政府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纳入2014年立法计划,下一步,力争“单独两孩”政策尽快出台实施。“我想按照我们目前的工作进程,最早明年上半年就会实施。至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单独两孩’政策对象界定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尚未出台相关政策解释。待省人大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包括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对象界定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姚义贤表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2014年我省将实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农村目标人群全覆盖。

   目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实体违法,多生育子女,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独两孩”实施前,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规定吗?

  “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家庭,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生育。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其已发生的违法生育事实的性质不会改变,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会退回。

   目前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符合 “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省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相关规定后,再根据各自家庭、年龄及健康等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在此之前,凡属于违法生育的,都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已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要再生育二胎怎么办?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对于目前发现已经怀孕了的“单独夫妇”来说,应该怎么办?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凡是不符合政策怀孕和生育的,都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