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获赔7万元

14.10.2014  22:37

  “感谢法院为我维权!不仅让我拿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也让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日前,通江县诺江镇居民马某通过通江法院为其维权,拿到了属于自己的7万余元劳动报酬。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马某受聘于通江县某中学,为该中学临时安保人员。2013年3月,该中学单方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因此,马某向通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中学提出支付其在该校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加班费用等要求。2013年7月,通江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该中学依法完善马某的社会保险,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马某对仲裁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起诉至通江法院。

  审理中,通江某中学就马某所提的完善社会保险和补发加班费用等提出了异议,举出大量证据。经过法官对该中学所举证据进行甄别,认为该校将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工资方式发放给职工不合法规,最终判定该校支付马某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7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