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设立税收登记
21.05.2014 13:57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相关下载: http://wsbs.sc-n-tax.gov.cn/Download?fileId=481061d4d3424d04aaf4ac3727b06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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