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机构繁多暴露了行政法治化的短板
只有当权力从分配、授予、运行、协作都纳入法治轨道,才能避免“领导小组治国”的随意性、主观性、选择性、运动式的缺憾,切实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xx联席会议”“xx委员会”“xx指挥部”“xx办公室”……在我国的行政系统中,究竟有多少类似议事协调机构?这或许从广州市的情况可窥一斑。据调查,经过几次大的调整清理,目前广州市政府剩下80个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市长挂帅的多达25个。
这么多的议事协调机构,既表明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也凸显出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缺憾。在法治国家,公共治理的权力分配到政府的各个部门,因为有组织法的详细规范,各部门权责法定,不仅能各司其职而无需更高部门领导的督促,同时在需要配合时也能有条不紊而不会相互推诿。可以说,在行政组织法治化的状态下,几乎没有设立非常设的协调议事机构的必要,因为治理权力和责任都明确赋予了各个部门,一切只需依法履职即可。
一直以来,组织法治化都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短板。虽然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推动下,政府的各种行为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总体上看,行政组织法处于极度阙如的状态。例如对临时性机构的设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往往是政府部门自行说了算。广州市在2003年将185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为92个,但到2012年又“涨”至203个,随后又调整为91个,这种数字上的变化充分说明临时机构的设立缺乏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政府自己决定设定机构,违背了现代法治对行政组织法定的基本要求。而临时的议事协调机构虽然并不占据多少编制,却容易造成职权运行的紊乱,甚至产生一些“隐性”权力,并对政府部门依法履职造成依赖上级推动的不良惯性。观察这些临时机构的权力运作规律,其所谓的议事协调功能,无非是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开会或联合发文,不仅造成公共治理中的“文山会海”,而且为领导临时分配职能权力提供可能,造成执法权运行的“人治化”倾向。另外,从实际效果看,往往与“运动式”治理联系在一起,难以起到常态化的治理实效。
实际上,很多领导小组是否有设立的必要,大可推敲。例如“城中村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处理‘烂尾楼’专责小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等,背后都有相关的法定职能部门,只要各部门在自己的领域内依法履职,就没有必要专门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建设法治政府也罢,实现公共治理法治化也罢,首要条件是建立健全行政组织法,将行政权力责任科学划分、明确界定。同时对于政府临时性机构的设立,规定严格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规范。对于那些确实需要多部门协作的领域和环节,则在立法中建立法治化协调机制。只有当权力从分配、授予、运行、协作都纳入法治轨道,才能避免“领导小组治国”的随意性、主观性、选择性、运动式的缺憾,切实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本报特约评论员 兵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