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建扶贫医疗救助资金机制 补偿吃药、报账住院 一次结算
近日,宜宾市出台《脱贫攻坚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方案(试行)》,宜宾将以县(区)为单位建立扶贫医疗救助资金,市、县(区)按比例分担,财政、人社(医保)、民 政 、卫 生(医疗机 构)、扶贫 、残 联 等 部 门共同构建医疗救助 兜 底 保 障 机制,围绕“看得准病、补偿吃药、治得 好 病 、优 质 服务 ”的 要 求 ,于2019 年底前让建卡贫困户“病有所医”,达到“减少频发、控制突发、预防 多 发 、病 了 有法”的目的。
据了解,在宜宾市辖范围内的10个县(区)37.33万建卡贫困人口中 ,因 病 因 残 致贫、返贫,长期反复治疗的慢病和大病、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初步调查统计有 6 万余人,包括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综合症、甲亢、糖尿病等在内的的23种疾病。
为探索一条适合宜宾市扶贫医疗救助保障的路子,此次将先在乌蒙山片区县中试点,筠连和屏山以县为单位,其它区县选择1个乡镇试点,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市推广。
年筹集7000万 建扶贫医疗救助资金机制
此次建立的扶贫医疗救助资金机制,将以县(区)为单位,市、县(区)年筹集7000万元作为扶贫医疗救助资金。
此救助资金将用于包括对建卡贫困户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2015年缴费标准为基数,第一档增加部分,全额补助,确保建卡贫困户全部参保;实施医疗救助,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账、大病保险报账、民政医疗救助(符合民政救助政策规定的)后,对政策范围内仍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扶贫医疗救助资金按分段计算再给予补助,即:5000 元以下补助75%(残疾人80%)、5000元(含)—20000元(含)补助80%(残疾人85%)、20000元以上补助90%(残疾人95%)。
值得注意的是,凡违背分级诊疗制度要求,自行越级到上一级医院治疗的,不能享受扶贫医疗救助政策。
建立医院减免机制 自付部分也可减免
此次还建立了医院减免机制。在政策范围内报账的实行不同级别医院减免制度(病人可持相关票据直接在医院按比例报账),即:住院医疗费用在各种报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账、大病保险报账、民政医疗救助和扶贫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一定基数由医院实施减免(在县级医院就诊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减免20%;在市级医院就诊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减免15%)。
建立健全住院自费费用约束机制。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自费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1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8%,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5%。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50%。
增设贫困户门诊窗口实行门诊挂号免费
接下来,将在所有公立医院、保健院(市、县级)、乡(镇)卫生院增设建卡贫困户门诊窗口,实行门诊挂号免费。探索建立建卡贫困户住院一次性预交最低住院费制度,在精细化测算的基础上,乡、县、市级医疗机构分别预交(包括门槛费)1000 元、3000元、6000元,避免每一个患者因费用问题而中途放弃继续医疗,以及因交高额住院费而不治疗。
医疗保健机构建立患者住院信用约束制度:凡患者出院后,在接到医疗保健机构完清相关住院手续通知后,不及时与医疗保健机构完清费用手续的,其以后住院不再享有住院一次性预交最低住院费政策规定权利。
为更加方便群众,优化报账程序,减少群众多头跑路,由各县(区)民政、扶贫移民部门负责建立民政医疗救助和扶贫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即时结算系统;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协助完成报账、住院费一次性结算。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伍雪梅
1实施医疗救助
建卡贫困户经过报账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仍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扶贫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5000元以下补助75%(残疾人80%)
5000元(含)—20000元(含)补助80%(残疾人85%)
20000 元 以 上 补 助90%(残疾人95%)
2医院减免机制
住院医疗费用在各种报账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一定基数由医院实施减免:
在县级医院就诊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减免20%
在市级医院就诊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减免15%
3自费约束机制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自费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1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8%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不得超过医药总费用的5%
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50%
4最低住院费制度
所有公立医院、保健院(市、县级)、乡(镇)卫生院增设建卡贫困户门诊窗口,实行门诊挂号免费
乡、县、市级医疗机构分别预交(包括门槛费)1000 元、3000 元、6000元
5信用约束制度
凡患者出院后,接到医疗保健机构完清相关住院手续通知后,不及时与医疗保健机构完清费用手续的,以后住院不再享有住院一次性预交最低住院费政策规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