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于2014年6月1日实施,其配套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在新法规和配套规章实施的过渡期间,为确保新法规、规章的顺利实施和新旧法规、规章的平稳衔接,切实保障我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提高行政监管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二类产品首次注册、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延续、增加生产产品、地址非文字性变更时,若能提供2014年01月01日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品种、同地址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合格报告,可免于其同品种、同地址注册阶段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
二、2014年12月31日前,持有2014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批准新场地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场地非文字性变更事项时,可不提交《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提交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行申报。不符合上述时限情形,已取得批准新场地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增加生产产品的要求,在新场地申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获准后,方可申请二类产品注册证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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