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驿区多车侵权民事赔偿案二审宣判
四川在线消息(王鑫 成敏 苏杨 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11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较为关注的龙泉驿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终审依法驳回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者曾某的父亲31.0212万元,被告司机彭某赔偿8099.60元,原告其余诉请则依法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19时05分许,彭某驾驶自有的轿车在一道路行驶时,从已倒在靠近快车道中心双实线的曾某胸部上碾过,彭某立即停车向“120”报急救并报警,之后到场医护人员对曾某抢救并确认其死亡,死亡证明书认定其死亡时间为当日19时34分。法医尸检意见为,推断曾某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死者亲属经与彭某协商,双方一致同意不进行解剖,随后曾某被火化。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现场勘验无拖拉痕迹,彭某的轿车前保险杠下部、轮胎提取的血样属于曾某,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部分现场参数不能确定彭某事发时的车速,该车无安全隐患,当晚7时许,有两辆货车与曾某相撞后逃逸……。而彭某虽违反道法相关规定,但却不能根据其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其责任。该案证人称,彭某之前已有货车对曾某进行撞击。目前交警部门对逃逸车辆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彭某在庭审中陈述称,其所驾车辆“是从死者身上碾轧过去的”,“是碾轧的胸部”,“我下车后就看到碾轧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等。
之后,曾某现年已89岁的父亲起诉上述二被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
龙泉驿区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确认至少有三辆车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一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肇事逃逸侵权人与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原告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彭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而依照规定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该案中,彭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曾某位于靠近道路双实线的车道位置,周围无拖拉痕迹,且现场附近道路无人行横道,说明曾某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彭某的责任。而经核算,曾某的损失共计39万余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212元。余下28万余元,彭某承担80%即228099.60元,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20万元,彭某实际承担2万8千余元,因其先期已垫付2万元,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权人应按份担责、彭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主动报案是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刘建敏讲,该案中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彭某是直接碾轧了曾某胸部,我国道法也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彭某当即停车报案救治伤者,既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又是在当前保险制度完善、法律优先保护弱者的情况下,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该案中彭某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险,法院认定的近34万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了31万余元,彭某实际承担不到3万元,且不用承担刑责。若其肇事逃逸,之后被挡获或自首,其在道交事故中将负全责,依法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即不但不能如该案可减轻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将依合同约定不用支付商业险,其赔偿额就应是28万余元,将是目前赔偿额的近10倍。即使其逃逸成功,终生将会受到良心谴责,可能成天担惊受怕,严重影响自身生活质量等,得不偿失。
而在当前,我国城乡道路上均加强了电子眼的安装和监控、刑侦技术、手段等也较为先进,现实中道路上过往车辆也较多,被发现概率也较大,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尤其是自身购买有保险的情况下,本来可较好进行责任风险转移,反而肇事逃逸的成本代价巨大,逃逸无疑将是最不理性的选择。
刘建敏讲,从该案还可看出,购买必要的商业险可较好的转移责任风险,是自身保护的有效方法。
肇事者彭某说
主动报警我从未后悔
该案的肇事者彭某在记者采访中讲,其并不赞同主动报警吃亏的说法,毕竟是一条人命,出事后其就是要当即停车报案救人,不但当时并没有逃逸的想法,即使现在也不会有,且从未后悔过。
彭某讲做人要有良心,出事后当时其心理压力较大,但在主动报案并将此事故纠纷及时处理后,其就感到轻松、踏实多了,心理也没有什么负担。现在做一小生意,过着安稳舒适的生活,若每天担惊受怕欠别人一辈子的良心债,并不是其想要的,现实也不能这样生活。
彭某还倡仪,交事肇事后千万不要逃逸,应主动报警及时救治伤者,当前大家都购买有保险,其实自己的赔偿责任并不大,以较少的代价既较好救治、救助了受害者,自已也可过上安稳平实的生活,何乐而不为呢!
专家解读
肇事者先前行为违法 报警救治伤者是其法定义务与责任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陈开琦研究员在记者采访中讲,该案中彭某肇事后立即停车报案救人,其并不是在做“好事”,因其先前行为违法,之后的行为应是其法定、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若不这样做,将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也正因为其主动报警救人,才不用负刑责,并承担较小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中,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彭某碾轧曾某时,曾某并未死亡,而法医尸检报告推断曾某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道交事故认定书也明确,之前有两辆货车与曾某相撞,彭某碾轧的是曾某胸部,虽彭某协商死者亲属不做尸体解剖,其与另外逃逸人也无共同故意和过失,但每个交通肇事行为均独立构成对曾某的侵权,并结合推断的死因认定,说明每个侵权行为均有足以造成曾某死亡的可能。因此法院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确定彭某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符合优先保护弱者,给弱者以及时有效的救助、救济的法律精神、目的,也体现了法律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和谐的作用,肯定是正确无误、不可置疑的。
陈研究员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案中因其他肇事者逃逸,原告请求彭某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依照法律规定,彭某赔偿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并且一旦逃逸者被抓获,或逃逸者自首,彭某就可行使追偿权。
后记
肇事逃逸后被严处的情形大量存在
记者近日在成都辖区的温江、崇州、邛崃三个基层法院刑庭调查了解,仅在今年,上述法院审理的逃逸后被抓获或自首的刑案就各有5件,相关15名被告人或因逃逸被追诉了刑责,或依法被从重处罚,最重的为被告人陈永富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另还了解有一被告人蒋长证因饮酒后驾车、事发后弃车逃逸、后果严重致一死一重伤,其虽有自首情节也未被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方各29万余元、84万余元,而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赔偿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