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月起私装地锁最高罚五千

16.12.2013  15:56

  《北京市机动车管理办法》公布 黑车位罚金提至1万元 新改扩建居住区同步交付停车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公布,自下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停车管理单位若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或出现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将终止协议。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同时,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将进行强制代拆。此外,本市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设地桩地锁最高罚5000元

  《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黑停车位\"罚金提至1万元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市交通委运管局上午解释,原办法对停车泊位未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次新办法取消了城管部门自由裁量的规定,统一规定处罚1万元,加大处罚力度。

  办理备案应提交材料

  1.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2.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3.竣工验收文件

  4.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5.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6.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7.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停车场服务质量考核须公布

  《办法》还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其他可终止协议的情形: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等。

  终止道路停车泊位协议情形

  1.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2.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3.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4.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5.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6.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7.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建居住区停车场同步交付

  此前,个别新建居民小区入住后,停车场却迟迟不能交付使用,致使很多居民只得把车辆停在大马路上,妨碍交通不说,车辆也不安全,剐蹭时有发生,\"开发商只管盖楼,不管修路停车\"的居民抱怨也时常听到。

  对此,新公布的《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

  记者了解到,不像路边、商场、写字楼等非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并没有统一规定,而目前大多数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由小区物业管理,一些不规范的物业频频提价,甚至以关闭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电等办法\"逼迫\"业主妥协,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对此,新《办法》明确,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停车场使用状况实时公布

  《办法》规定,本市要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提供停车服务

  《办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同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停车场不处理投诉最高罚1万元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并出具专用发票。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停车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违反规定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该规定将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车身超车位致损害停车场可起诉

  《办法》中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果停车人在停车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停车人也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履职不力致严重后果处分行政主管

  《办法》中明确,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版文/记者谢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