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8.11.2014  15:05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重点企业: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督促企业完善安全仪表系统,新建装置应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在役装置安全仪表系统不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要列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努力消除潜在事故隐患,降低事故风险,切实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区内的企业和设计单位。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