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23.04.2015  13:11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事故警示教育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吸取同类企业的事故教训,真正做到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二、认真开展本地区和本企业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博帕尔事故视频资料已上传到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安全文化栏目下视频在线板块,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督促相关企业登陆网站下载视频资料,并组织企业全体人员观看。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收看,并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建议成都、德阳、攀枝花、宜宾、自贡、达州、南充、乐山、内江、广元、广安、眉山、凉山等危险化学品重点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集中收看。

三、各市(州)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15年6月20日前完成警示教育活动,其他有关企业要在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警示教育活动。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开展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表(见附件)和总结电子版报送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三处。

联系人:高理,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5年4月22日



附件1: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2: 四川省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博帕尔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