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03.01.2017  13:03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换证工作在各市州局共同努力下即将结束。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总局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凡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应停止生产。2017年1月1日前生产的化妆品可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继续销售。

二、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但未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换证现场检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待通过现场检查并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常恢复生产。

三、各市州于2017年1月1日,要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对原辅材料品种、规格及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检查情况请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赵捷联系电话:028-8678539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