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锦江法院一起“包间费、开瓶费”判决:被告火锅店侵犯原告知情权 败诉赔偿

22.05.201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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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2月15日,市民何女士自带酒水饮料,与朋友前往新华大道一火锅店聚餐,并选取了一个包间。事后,商家收取了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何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于17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最高法院释明“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以来,这起四川省首例“开瓶费”被诉案件于3月19日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开瓶费30元,并因为被告收取原告包间费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包间费50元。

  原告律师:餐饮店明确告知 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就不违法

  对于武侯法院复庭宣判“包间费”消费者败诉的审判结果,原告律师曹毅称:“法院这样认定,可能是因为有证据证实餐饮店包间明确告知了消费者,让消费者做出自主选择,而消费者自愿选择在包间里,这样就是不违法的。”而此前2月15日锦江区曹毅所负责的“开瓶费”、“包间费”案件,曹毅解释:“该被告火锅店并没有明确告知,原告也没有选择权,所以法院判决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两起案子的完全不同判决结果,曹毅解释:“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证据链条也不同,所以判决结果不同很正常。

   被告律师:火锅店会提起申诉

  今日,本网记者从被告火锅店律师处独家获悉,火锅店“码头故事”将选择申诉,而不是上诉,申请再审判决。具体申诉时间将在10天之内。被告律师表示,对于武侯法院具体情况还不清楚,暂时不方便表示看法。

  据了解,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被告火锅店:仍在收取包间费 30、50元不等

记者到达位于新华大道的“码头故事”火锅店,人声鼎沸生意依然很好。锦江法院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判决被告火锅店败诉。“这事出了之后,对我们生意没有什么影响,我们生意依然很好。”火锅店经理称。

现在我们依然会收取包间费,费用30元、50元不等,有大包间、小包间,看顾客自主选择。”经理进一步表示,“对于带酒水上门的顾客,我们谢绝接待。消费者有消费的权利,我们店家也有选择的权利。”实在要带上门的顾客,一般带一瓶白酒或者一瓶啤酒的,该火锅店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一次带一大堆的,或者次次都带酒水的,我们就真的没办法了,我们火锅店开门做生意,不是慈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