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8个劳教所今年初不再新收人 多数转型戒毒所
今年7月,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母亲唐慧诉永州劳教委终审胜诉。(资料图片)
原标题: 四川8个劳教所 多数转型戒毒所
作为重要制度衔接内容之一,社区矫正将建立专业机构队伍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现在,四川省劳教人员生存现状如何?废除劳教制度后,现有的劳教所将何去何从?对于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处罚?
昨日,就这一系列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司法专家,请他们逐一解读。
今年初不再新收人 部分人员所外执行
据省劳教局提供的数据,我省现有8个劳教所挂牌,但工作内容有所转变。
今年初,省劳教局工作人员称,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劳教局和公安机关衔接,停止劳教审批,逐步减少劳教所内劳教人员数量。现在,我省还有极个别在所的劳教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安置方案仍在讨论中。
针对省内劳教人员的情况,昨日,四川省新华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华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全国政法会议提出劳教制度改革,2月份起,新华所就没有再新收容劳教人员。此前已经收容的,新华所继续收容。今年,新华所开展了文化周、文化月、职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引导劳教人员正确维权;对符合条件的劳教人员,给予各种奖励措施;对部分有特殊困难、经评估确定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劳教人员,新华所依法给予所外执行、提前解教等待遇。
转型强制戒毒所 全面收治强戒人员
我省劳教局相关负责人说,劳教制度废止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将向强制戒毒转型。省内多数劳教局和戒毒局,已增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各地劳教所也在组织管教人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备,“完成转型不是问题”。
新华所副所长赵永鸣说,2000年,新华所就开始探索戒毒工作、培养专业戒毒人才。2008年8月24日,新华所成为首批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的劳教场所之一,以“四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名义开始正式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到转型,赵永鸣总结,十余年来,所上建立了全省首家心理咨询矫治中心。同时,培养了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医疗队伍、投入数百万资金引进医疗矫治康复设施。今年,新华所已分批、分期对全所民警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培训,在无新收劳教人员的前提下,全面收治强戒人员。
完善社区矫正 建立专业机构队伍
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决定》里提到,“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对此,主管四川社区矫正的省司法厅基层处工作人员认为,将会有更多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出现。
据了解,我省有3.6万多名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18%的较低水平。省司法厅基层处工作人员指出,最大问题是: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人员身份尴尬。比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面对一些紧急情况,工作人员没有限制社区矫正人员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另外,目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县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司法助理员,他们同时还肩负着其他工作。
该工作人员透露,月底全国人大会到四川调研。下一步,可能会在全国建立社区矫正的机构、队伍、制度。
【观点】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
衔接制度保障平稳过渡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意味着从现在开始中国不会再有人被劳教,但并不代表劳教就会立刻消失。中央肯定考虑了制度衔接,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
最长两年,劳教自然消亡
劳教局近几年来已经把主要兵力放在了戒毒工作上,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局和戒毒局,目前是一个局挂了两块牌子。这几年大部分劳教所已转为戒毒所,仅剩了少量的还没有转,“再有半年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华西都市报记者曹一莎
劳教制度大事记1957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2009年
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2013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