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废止 劳教者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9.12.2013  07:29

  ■四川在线记者郑其综合法制晚报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在近半个多世纪里,法学界关于劳教制度的争议连绵不断。对于此次废止,法学界众多知名人士表示,这么多年的努力,终于修成正果,很欣慰。

  废或不废,争议了数十年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法学界人士解读其“是劳教制度很快将被废止的节奏”。“其实劳教制度在法学界一直都有争议。不同的是,到底是对其进行‘改革’还是彻底‘废止’而已。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先后当选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从2004年开始,他连续8年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代表建议,要求改革劳教制度。

  追溯至2003年,这一年,朱征夫等7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四川代表团、湖北代表团的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等4件议案……

  与劳教制度的“改革说”、“完善说”不同,资料索引后显示:在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宋炉安(现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发表了《劳动教养应予废除》,这是国内第一篇明确提出呼吁废除劳动教养的论文。

  利大于弊,根除不合理不合法

  “包括我在内的一些法学界人士之所以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原因有两点:一是过与罚不相当;二是劳教制度和我国《刑法》的原则及立法原旨相悖。”陈忠林简明扼要表达他的观点。

  陈忠林表示,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几种人进行的劳动教养。而劳动教养期限,则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一方面是劳教对象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足以构成刑事处分,另一方面则是一至三年的劳教期限。而刑法判决中,有期徒刑最短也只有6个月。一个轻微违法人员所犯的过错,劳教的严厉程度更甚于刑法,这是过与罚严重失衡,这是不合理的。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需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也就是说,被劳教的人是没有经过法庭的判决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是否劳教基本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缺乏法律监督,很容易导致办案不公的情况出现,这也不合法。

  ■一种思考

  未来轻微违法,谁来“填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稷尧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以后针对屡次有轻微违法但不足以构成刑事处分的对象的教育方法,可能更和社区教育矫治相结合。

  废止劳教制度以后,未来针对社会上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又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对象是如何采取法律手段来规范其行为?在唐稷尧看来,需要出台介于《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法律,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和明确其所需负有法律责任。也有专家认为,我们现阶段的法律已相当完善,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可以参照执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昨日对媒体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劳教制度半世纪

  1955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61年 规定期限两到三年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1966年 “文革”爆发一度停止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

  1979年 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1982年 扩大劳动教养对象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2011年 设立违法行为矫治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3年 废止《收容遣送办法

  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走向衰落。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相关链接

  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

  2011年,因为在网上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重庆市公安局以 “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两年”。

  唐慧案:

  2012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政府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