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因医药费劫持女医生 被判绑架罪获刑5年
12月13日,湖北武汉青山区法院对大学生劫持女医生案宣判,一审以绑架罪判处陈旭有期徒刑5年、罚款1000元。法院表示,考虑到陈旭系在校学生,成年不久控制力、辨别力有限,且该案最终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对其从轻量刑。陈家人认为量刑过重,决定上诉。
判决
大学生犯绑架罪获判5年
13日上午10点,19岁的陈旭再次被押上青山区法院刑一庭。11月29日,他曾在这里接受庭审。
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5月18日下午,就读武汉理工大学的陈旭骑自行车回青山区余家头校区时,在友谊大道撞倒82岁的樊老太婆,随后将太婆送至武汉市九医院就医。因太婆被诊断右手腕骨折需住院,而陈旭拿不出1000元住院押金,与太婆家属发生争执,其间陈掏出携带水果刀刺向太婆儿子,后又劫持了当值女医生段某,并向闻讯赶来的警方要求提供警车离开。当晚7时许,陈旭被处置民警抓获。
判决认为,陈旭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但考虑到其系在校大学生,刚满18周岁不久,控制力及辨别力不强,加之绑架时间不长,未对人质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酌情处以1000元罚金。
被告人
将上诉求判3年以下刑期
判决宣读期间,陈旭全程低头不语。判决后,审判长询问其意见,他回答“感觉判得有点重了”,将进一步考虑是否上诉。
陈旭之父及提供法律援助的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延美则在庭后向媒体表示,将与被告人陈旭提起上诉,“最大可能地去挽救一个失足的学生”。胡延美说,他和陈旭的家人商量过了,决定将为陈旭上诉,请求法院重审或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
5年是绑架罪最轻量刑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量刑过重”,主审法官则表示,已经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了。
主审法官称,绑架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人质就构成犯罪既遂,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构成条件。陈旭为离开现场,持刀劫持医生与警方对峙,并向警方提出不法要求,已形成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构成绑架罪的规定中提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才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一档量刑幅度,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非拘禁或寻衅滋事
此前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认为陈旭的劫持医生之举,当以寻衅滋事或非法拘禁罪论处,而非性质严重的绑架罪。
对此,法庭审判长释明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表示陈旭的行为应属于前者。
审判长介绍,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必要条件。
被告人陈旭与82岁老人樊某的亲属因住院费用发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女医生段某劫持为人质。他与出警的警方形成对峙,并要求他们满足自己提出的不法要求,这种行为已符合了“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关于非法拘禁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