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各级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增强人大审计监督实效。
改进报告机制 改进审计查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目的是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作用。要严格审计报告提交时限,根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也应在“常委会会议的三十日前提交”。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应及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计工作报告对查出问题的部门或负责人,应点名道姓不隐讳,并不得将个别所谓敏感内容过滤。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单位应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书面情况说明作为常委会参阅材料,负责人应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探索监督方式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机制制度,探索人大审计监督新方式新途径。要围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把督促查出问题整改同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前,审计部门应与人大相关机构沟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应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并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听取政府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适时组织检查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促进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督促加快建立本级决算草案审计、部门决算审签制度,督促审计部门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督促整改落实 查出突出问题得到切实整改,才能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人大相关机构应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调研督查。探索对整改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推进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查处审计移送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应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建立健全制度规定。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纳入下年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实行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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