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地方立法步伐 推进全面依法治省

23.06.2015  13:11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道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是推动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在此背景下,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中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这是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基层立法活动,是新时期我国立法体制的科学完善,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性,通过各层次立法的持续、协调、深入开展,不断丰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内涵。     这是完善人大常委会职能的重要标志。在以往的实践中,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拥有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没有立法权,这样的职权是残缺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地方立法权的赋予,能够使设区的市人大职能得到进一步完善,进而在地方依法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这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设区的市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出一批切合实际、可操作、能管用的地方性法规,能够从整体上不断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确保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这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中的诸多特殊矛盾;缺失法治的引领和保障,正当的事业也难以进行。通过立法逐步形成制度规范,既能为执法机关制止非法、惩罚违法提供依据,又能约束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防止“权力任性”;既能矫正一些人不正确的行为,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立法法修订通过以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对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期准备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但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一些同志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导致各地准备工作进度不尽一致:一些单位和同志对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有一定的畏难情绪,认为本地从来没有开展过立法工作,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缺乏工作经验,有把相关工作留待下一届解决的想法;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地方立法权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对行使政府规章制定权的相关工作进行系统研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缺失,不利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在立案制改革和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法院系统的行政案件可能增多,检察院就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也可能增加,这两方面的工作都可能大量地适用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各地法院、检察院对这方面的认识仍存偏差,相关准备工作也不够充分。     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各项工作拖不起、等不得,必须紧锣密鼓地推进、循序渐进地铺开。     省级层面要切实加强指导协调。要及时出台政策,从全省范围统一解决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增设或设立专门立法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问题,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机构管、有人负责。省人民政府要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与政府规章制定权作为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事项,加强调研指导,力争各地同步协调推进。省人大常委会要尽早对设区的市立法相关程序作出制度性规定,同时加强立法业务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提升立法工作水平。对已具备条件的市(州),及时作出决定,启动立法工作。     市(州)人大常委会要敢于担当,切实负起责任。行使地方立法权,既是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更是责任。要深刻理解地方立法对推进本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通过立法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重大作用;要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情绪,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尽早行使地方立法权;要积极推进立法机构设置,适时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专门委员会(统一审议机构),选优配强立法人才队伍。     市(州)“一府两院”要做好准备工作。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地方立法权与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共生”关系,在配合同级人大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的同时,也要积极做好行使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立法需求、立法项目调研论证工作,熟悉立法前期起草、提出议案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程序。各地法院、检察院也要高度关注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对其行政案件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研究、论证,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好地方立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