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15.09.2016  03:11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序有力开展,提高了全省绿色建筑水平,促进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川委发〔2016〕20号)推广绿色建筑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议事协调机构
  为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仍由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详见附件1)。各地应按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3〕56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不齐不力的要尽快充实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请各地认真填写《              市、州绿标办备案表》(详见附件2)并于2016年9月28日之前上报省绿标办。
  二、发挥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推进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我省在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进展,把握态势,统筹协调,加强对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指导。省绿标办要做好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宣传、组织、协调、评选、统计和绿色建筑技术推广等日常工作。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形式由省绿标办确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本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以推进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落实落地。
  三、强化评价标识管理,优化管理工作流程
  (一)改变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方式。各地绿标办负责收集汇总本地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并及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省绿标办。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评审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初审工作,由省绿标办负责组织。
  (二)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 009-2012)符合我省实际和绿色建筑因地制宜的要求,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时应优先采用,如确需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738-2014)的项目,须报经我厅认可。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与证书发放。凡按《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试行)》审查合格,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可认定为绿色建筑,纳入当地绿色建筑项目、面积的统计范围。如上述建筑需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与证书,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
  (四)调整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部分流程。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精神,由省绿标办对通过审定的绿色评价标识项目进行公示、通告和颁发证书、标识。省绿标办应将标识评价情况按季度报我厅,由我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省绿标办不再受理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
  四、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咨询服务市场行为省绿标办及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行为,凡从事绿色建筑技术咨询的服务机构均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并能独立开展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技术咨询、评价分析、检测等工作。
  全省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绿标办具体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1. 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市、州绿标办备案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日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中央政治局同志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述职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