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05.11.2015  18:1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特定区域(港口、码头、航空港、铁路货场、保税区等)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条件

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规范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条件。

(一)严格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设置。仓库设置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等法规标准规定。

(二)严格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管理。要根据储存危险货物介质的危险和禁忌特性进行分类储存,建立管理台帐,严格执行特定区域内装卸、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的相关法规标准,确保特定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可控。

(三)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要对特定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定期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拆装现场检查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报关管理。企业进出口任何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报关,严禁伪报、瞒报行为。

二、依法履行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职责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海关法》、《港口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安全责任要求,依法履行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职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成都海关: 加强对报关单位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严把危险化学品的资质验证关口,依据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危险化学品验放手续,提高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查验率,严厉打击伪报、瞒报行为。

交通运输厅: 加强对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仓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加强对航空港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在航空运输流程中的安全监管,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航空港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成都铁路监管局: 加强对铁路货场区域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加强铁路货场区域安全管理,督促铁路运输企业确保铁路货场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省公安消防总队: 加强管辖范围内特定区域仓储设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 加强对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三、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5〕16号)要求,加大对相关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不具备储存条件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经营单位,切实营造“不能违、不敢违”的安全生产高压态势,坚决确保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