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复产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05.03.2014 11:32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各产煤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为落实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加强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将有关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复产验收程序,严格复产验收标准,落实“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坚决彻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做好全省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煤矿复产验收新形势
去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54起、死亡94人,分别下降54.6%、53%,占全省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49.47%,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06人,百万吨死亡率0.967、比去年同比下降56.23%,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好转。要继续保持去年下半年以来安全生产平稳态势,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思想不放松,工作不松劲。“5.11”泸县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全省所有煤矿进行了停产整顿,部份煤矿按要求完成复产验收程序,恢复了正常生产和建设。2014年春节期间,部份已经恢复生产和建设的矿井停产;春节后,所有停产煤矿均要经过复产验收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复产验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因此,各产煤市、县要重点抓好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类指导,推进煤矿有序复产。
二、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关
春节前,按照川煤重组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要求通过验收同意复产复工的煤矿,春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和四川煤监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煤矿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川经信煤炭〔2013〕79号)的规定执行;春节前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的煤矿,春节后必须严格按省重组办《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关。
三、严把煤矿复产验收过程中的安全关
所有停产煤矿恢复生产或建设,在隐患排查和整改过程中必须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认真落实整改,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抽查和督查工作力度,按照“四不两直”的原则,随机抽查经过复产验收的煤矿,严格对照验收程序和标准检查。凡发现未严格执行复产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的,所辖煤矿重新按照程序和标准验收,并提请上级政府监察部门启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程序,追查参加验收和签字人员的责任。
(二)参加验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煤矿企业宴请,收受煤矿财物。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弄虚作假、违规验收、降低标准验收、收受贿赂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产煤县(市、区)要切实健全完善驻矿安监员制度,督促驻矿安监员加强井下现场监管,确保正确履职,有效防止煤矿借复产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四)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存在恶意隐蔽采掘作业点的矿井,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的矿井,存在非核定采掘工作面生产的矿井,存在设计范围以外施工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各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关于贯彻实施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煤炭〔2014〕37号)的要求,在服务平台上填写或签署复产验收等有关信息。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2月18日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5.03.2014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