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06.11.2014  18:40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实行安全许可管理。在四川省内拟从事加工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的企业(具有相应军工、民爆生产资质的企业除外),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并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加工、销售。

二、加强退役单基火药的安全监管。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行加工、销售退役单基火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又称单基发射药)生产制作微烟烟花,必须从有资质的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处购买。严禁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使用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退役单基火药。国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单基火药安全要求》(AQ4125—2014),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单基火药宜用于加工生产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等类别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应用于配制开包药、效果药造粒和生产过程中有较大撞击、摩擦或挤压的生产工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须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使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加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的企业,应严格储存条件,退役单基火药应在含水20%-30%条件下,单独存放在1.1-2级危险品仓库内。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