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14.05.2015  17:21

各市(州)、扩权强县农业(农牧、农发)局(委):
      为深入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厅将依托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是指导农产品安全生产、推动现代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加强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产地环境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分析原因,找出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分区域、分行业、分品种、有重点地加以治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
各地要充分利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逐步将农药和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违禁添加物、转基因成分等重点项目全部纳入监测范畴,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常态机制。
(一)省级: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强化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分析。厅属相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川农业办函〔2014〕61号),加强分工协作,将全省主要城区、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水产)养殖场、屠宰厂(场)和奶站等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畴;对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种类、品种、主产区域和风险因子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对除草剂、植调剂、生物毒素、转基因成分和“三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开展风险研究;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和大中城市郊区产地环境和重度污染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二)市级:除承担省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外,要结合本辖区农业生产特点,健全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监测应涵盖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及畜禽屠宰环节;重点监测对象应包括本辖区主要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园区、标准化示范基地(场)、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厂(场、点)、奶站及农产品收购点等;重点监测参数应包括农药和兽药残留、重金属。加大对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产品生产主体监督抽查和检打联动力度;加强主产区和疑似污染区农产品产地及产品安全监测。
(三)县级:除承担省市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外,围绕本辖区主要特色优势农产品,建立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以监督抽查为主,定性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将本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纳入监测范畴;加大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产品生产主体的检打联动力度;对本辖区主要农产品产地开展日常安全监测;对乡级快速筛查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确认。
(四)乡级:主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质量追溯及产地准出服务性检测。快速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反馈被抽检方。被抽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依法及时将被测样品送交县级及以上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确认。
        三、切实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能力建设
        从目前我省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看,仅省级能全面承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市州农产品质检机构虽全部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以下简称“认证”),但检测能力参差不齐,绝大多数市州仅开展种植业产品监测。县级通过认证的农产品质检机构不足全省的15%。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要加快查漏补缺,从基础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配备、检测技术、质量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完善提升,力争到2018年,市州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00%通过扩项,具备农畜水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综合检测能力;80%的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通过认证,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夯实工作基础。
(一)加快项目建设。市、县按照农畜水综合建设的原则,加强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快完善基础设施,添置更新仪器设备,确保“投资一个、建成一个、用好一个”。国家已投入建设的农产品质检项目,应在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要加快乡镇建立快速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力争2020年前,全省涉农乡镇全部建有快速检测室并配有人员和设备。
(二)加快人员配备。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参照2013年农业部第1869号公告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积极向编办争取人员编制(市州级15-25人、县级10-15人),合理配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加快人才引进,优化人员结构。
(三)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培训考核、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等。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加强检测业务培训。市、县同时要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检测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
(四)加大资源整合。市(州)以现有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体,2-3年内完成系统内土壤肥料、种子(含蚕种)、农药、兽药、饲料等检测职能整合和扩项,具备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综合检测资质。县级农产品质检项目竣工验收2-3年内,完成系统内检测职能整合,取得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综合检测(含快速检测)资质。
      四、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属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监测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和保障。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及管理办法,将本辖区监测任务目标量化,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监测工作积极性。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工作需求,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根据监测工作需求,及时更新检测装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检测机构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和人员培训等经费。
(三)深化督查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督导农产品质检机构按照年初计划,切实开展监测工作。我厅也将加大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督查指导力度。厅属相关单位和各市州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我厅将加强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加快监测数据互通共享。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