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14.12.2016  05:37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高房屋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及时防范和化解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
  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管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政府应急办、国土资源、商务、经信、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部门及属地街道(镇),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台账和档案。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街道(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现各类安全隐患的房屋,提出整治方案和处理措施,坚决把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应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C、D级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修缮、加固、拆建等方式予以改造治理,对其中特别危险的,应当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组织人员撤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方便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办理危险房屋治理有关审批、备案事项。
  (二)落实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规划设计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和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加固改造、危险治理等使用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及市民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结构或其它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二、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一)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对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诚信信息管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具备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主体结构检测或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他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的安全鉴定服务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相应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51/D5059)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房屋鉴定结论为C、D级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鉴定情况,建立房屋安全台账。属于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还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强既有房屋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既有房屋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辖区范围内房屋装修、加层、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等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要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尽快制定并落实相应解危措施,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要进行整改,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既有房屋的使用安全。
  (二)强化既有房屋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房屋所有权人实施房屋装修、改扩建时需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等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依法应当实施工程监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监理。项目施工完毕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向作出批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结构自身老化、不当使用破坏主体结构、相邻施工影响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做好应对处置相关技术支持、检查评估等工作,加强房屋安全隐患监控和预警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9日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