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强停产缓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16.09.2014  13:31

        为了切实抓好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建设施工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该类矿井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近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下发通知,对该类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将主动申请停产、缓建和被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作为停产停工矿井进行管理,必须落实驻矿安监员和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盯守,确保停产停工落到实处。并要求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因业主、或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而无法履职,或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导致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处于停产停工或接近停产停工,应立即责令该矿停产停工。对于停产停工煤矿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或停工通知,并由煤监分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