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1.09.2014  12:48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

由于煤炭销售市场持续疲软,大量已恢复生产的煤矿出现严重亏损,已恢复建设的矿井建设资金不到位;部分煤矿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管理人员和工人流失严重,个别煤矿甚至出现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系的情况。部分矿井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或建设施工,处于停产停建或接近停产停建状态,给全省煤矿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为全面贯彻落实8月15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好对停产缓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停产缓建煤矿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分析研判当前煤矿企业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停产缓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按照 “川安办〔2014〕60号”文件的要求,对下列三类煤矿作为停产停建煤矿管理,落实驻矿安监员和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盯守,确保停产停建落到实处。

(一)主动申请停产的生产矿井;

(二)主动申请缓建的建设矿井;

(三)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其停产停建:

(一)因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失去联系而无法履职的煤矿;

(二)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导致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处于停产停建或接近停产停建的煤矿。

三、停产停建煤矿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或停建通知,并由煤监分局暂扣停产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停产停建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申请停产缓建煤矿在正式停产停建前,必须加固各采掘工作面支护。单体支柱采煤工作面必须将控顶距缩小至2排支柱,在切顶排打上密集支柱,并沿煤壁打上帖帮支柱。因停产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的采煤工作面,可撤出工作面设备,将单体支柱替换为木支护维持通风。掘进工作面的永久支护必须架设至碛头。

(二)斜井、暗斜井和立井开拓的矿井,停产停建期间不得停止主扇风机运行,以确保矿井排水作业的安全。井下除中央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外,其余区域停止供电;并在井底车场通往水平运输大巷的入口处打上牢固的栅栏,禁止人员进入。从事排水作业时必须安排一名水泵司机和一名瓦斯检查人员一同入井,严禁安排单独一人入井作业。

(三)采用平硐开拓井下涌水能够全部自流出地面的矿井必须停止井下供电,并将各个井口上锁,钥匙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停产停建期间停止主扇风机运行。

(四)停产停建矿井必须安排人员守护各井口,除排水作业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入井。

六、负责盯守停产停建煤矿的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发现煤矿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或其他人员入井的必须予以阻止并立即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月必须各自对停产停建煤矿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盯守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一次暗查暗访。

八、申请停产或被责令停产的生产矿井在停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影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企业提出复产申请后经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进行隐患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条件后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九、申请缓建或被责令停建的建设矿井其停工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其建设工期从批准恢复施工的日期开始续计。

十、主动申请停产缓建的煤矿必须在申请文件中说明停产停建期限,停产停建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期满后仍需停产停建的,企业可再次申请。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停产停建通知中必须明确停产停建期限,并提出确保停产停建安全的措施要求。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