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审议意见不力 蓬安一局长“遭起”
不久前,蓬安县居保局局长吕开明被该县有关部门诫勉六个月、被责令在县电视台公开检讨并作出承诺,同时在全县予以通报。他是因为该局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力而被追究责任的。
2015年7月10日,蓬安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报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缴款凭据、县乡缺乏票据打印机”等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在一个月内解决各乡镇票据打印机,切实维护好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的审议意见。但在规定期限内,具体承办的县居保局没有对此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与县政府办、财政局等单位衔接票据打印机采购事宜,也没有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采购工作推进情况,思想上等待观望,行动上迟迟未动,致使票据打印机采购工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居保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予严肃批评。因县居保局局长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范畴,常委会及时与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衔接。县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报经县委同意,决定对县居保局局长吕开明诫勉六个月、责令其在县电视台公开检讨并作出承诺,同时在全县予以通报。目前,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得到了有效落实。
近年来,蓬安县人大常委会着力加强审议意见处理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了《关于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暂行办法》;着力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由常委会相关工委梳理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审定,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着力完善审议意见办理程序,初步形成了交办→督查→反馈→公布完整的办理体系,还定期不定期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回头看”、开展满意度测评;着力增强审议意见监督效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无故拖延审议意见办理的,或不如实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特别是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次进行回审后作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无故不落实的,县人大常委会适时通过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职务(不属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等监督手段,确保审议意见的有效办理,切实维护了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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