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年内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官员解读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05.09.2014  20:08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题:“争取年内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官员解读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新华社记者余晓洁、杨维汉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4日在中国政府网就此与网友在线交流,答疑释惑。

    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黄小赠:排污权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有几个要点,一是《意见》明确,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对企业来说是“紧箍咒”,超过要处罚;三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排污权交易,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旨在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倒逼产业结构调整

    黄小赠: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又是一种公共产品。《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大政策实践,是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创新。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倒逼产业结构调整。

    排污权初次核定非常重要

    黄小赠:初次核定排污权非常重要,这是一个确权的过程。“十一五”期间,出台了排污指标核定的办法,分别针对大气、水出台了相关规定,指导地方把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落实到各个具体的污染源上。现在很多形势发生了变化,如何确定各个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即排污权,是难点也是重点。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定和方法,采取比较统一的方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争取年内颁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黄小赠: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载体。《意见》明确,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来确认。环保部正在抓紧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做了大量前期调研工作,争取今年年底颁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1个省份试点积累了经验

    黄小赠:2007年以来,11个省份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了试点。到2013年底,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近40亿元。试点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为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

    比如,试点地区充分认识到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可成为深入推进总量减排的重要手段;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试点地区均成立了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积极推进交易平台的建设,增强数据的准确性、交易的公平性和管理的透明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试点中采取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新型管理方式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先后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等。

    另一方面,试点中有些问题比较突出。如顶层设计和配套政策不足,规范性不够;二是定价机制有待完善,有的地区有偿使用时限为1年,有的是5年,有的是20年;三是地方政府比较重视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的培育发展指导不够。

    企业“惜售”交易市场不活跃,成交靠“拉郎配

    黄小赠:只有二级市场活跃起来,才能真正起到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作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全社会治理总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但目前各地交易市场不活跃,企业“惜售”问题比较突出,就是这个指标留着自己用,不舍得拿到市场交易。一些成交案例,靠的是政府“拉郎配”。

    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节能减排是国家约束性指标,企业在减排潜力小的情况下,不愿意出售排污权,为进一步增加产能留有余地;二是有的排污者对试点的预期不明朗。

    对此,环保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把排污权二级市场培育好。浙江省在这方面作了很好的探索,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一定期限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定价回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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