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办法:构成犯罪的“医闹”将被追究刑责

11.09.2014  16:54

        8月20日,湖南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家属冲击医院和医护人员事件,致被打主治医生住院治疗;8月27日,丽江市玉龙县医院患方因纠纷聚集30余人到医院“讨说法”,强行将院长拉扯进病房,医生对医患纠纷处置结果不满,要求“严惩医闹,还医院安宁”,近百医护人员停诊聚集一事也闹得沸沸扬扬……“医闹”让医患关系变得更为“紧张”。

        为维护广大民众的医疗健康权益、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和患者就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患和谐,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昨日,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读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办法》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患纠纷”,“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和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台原因

        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

        近年来,全国伤医案件逐年增多,伤医性质越来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6起,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涉及北京、黑龙江、浙江等省市;仅2014年2月,我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各发生1起伤医事件,全国发生了8起影响较大的伤医事件……“医疗纠纷已成为我市多发性社会矛盾纠纷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近两年几乎每天都有医疗纠纷发生,有时一天发生几起甚至在有的医疗机构接连发生数起。2013年,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131例。”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在逐年上升,影响恶劣。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有专门以解决医疗纠纷为职业的闲散人员,会通过患方介入,煽动操纵患方开出“天价”强索强要,采取威胁、限制医生人身自由、“停尸闹丧”、设灵堂、打横幅、媒体炒作等方式,强迫医院满足患方的赔偿要求,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2013年,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群体性事件达169起。

        “合理妥善地解决医疗纠纷一直缺乏有效、快捷的解决途径,根据国务院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有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三种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种种困难。”相关负责人说,目前,由于我市尚未建立快捷有效、公平公正、具有公信力的专业第三方调解纠纷,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公正性心存疑虑,常常使调解无法有效进行。诉讼解决医疗纠纷虽然是最佳选择,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而复杂,诉讼时间较长,因此患方多数不愿意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这些无疑促使了《办法》的尽早出台,以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打击“医闹

        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将追责

        “针对医疗纠纷高发和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的实际情况,《办法》立足现实,整合资源,体现效率,搭建起一套更为科学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并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相关负责人表示,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即是按照卫计委等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综治委《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各区(市)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免费调解“医患纠纷”;并在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确保患方能及时得到赔偿。也就是说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要赔偿的, 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相关负责人还介绍到,《办法》还加大了对“医闹人员”和无理取闹人员的打击力度。对“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对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也进行了规范,设置禁止性条款,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直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到医疗机构聚众闹事,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其他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必须主动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处理,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不设定调解次数限制。调解结果在医患双方接受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记者 王伶雅 实习记者 徐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