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出台《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工作

12.11.2013  19:13
  2013年10月30日,绵阳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等事项。
  根据《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办法》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有先心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再减去民政医疗救助等其他方式救助金额,一年内对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剩余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自付费用20%—30%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为了建立和完善绵阳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市、县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在全市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制定并实施《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是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有效举措,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救助资金监管,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努力提高全市医疗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绵阳市卫生局)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