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办法 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将追究法律责任

14.10.2014  13:26

    昨(13)日,记者从四川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省发改委制定并公布了《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将不予受理

    根据《办法》,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和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和备案。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同时,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银行融资意向书。

    此外,《办法》还明确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需网上申报

    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地方企业提交国家发改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省发改委出具的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同时,根据《办法》,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属于省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记者 余书婷 实习记者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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