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执行不嫌金额小 根治欠薪不放松

13.04.2022  11:03

  中新网四川新闻4月12日电(吴平华 )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被执行人态度恶劣,在执行法警对其采取训诫措施后仍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当即对其宣布罚款1,000元的决定。

  张某在刘某所经营的桶装水经营部上班,因刘某拖欠其工资766.4元拒不支付,故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所经营的桶装水经营部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某766.4元,并送达给刘某本人签收。裁决生效后,张某多次要求刘某按照裁决书规定支付拖欠的工资,刘某表示对裁决不予认可,拒不执行。张某无奈,向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该桶装水经营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但刘某否认是本人电话并拒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法院遂依法将刘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未提供刘某相关身份信息,执行干警至简阳市行政审批局查询其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后将其添加至总对总系统进行网络查询,随后系统反馈只冻结到被执行人刘某网络资金191.08元。

  2022年4月7日11时左右,法院司法警察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至法院,面对执行法官对其进行的询问及法律释明,刘某态度嚣张,言语恶劣,依然表示不认可该仲裁裁决,且拒绝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随即对其宣布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刘某进行训诫。经批评教育,刘某认识到其错误,于当日将其应支付给张某的工资766.4元转入法院案款账户,并缴纳了罚款1000元。至此,全案执行完毕。(完)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曹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