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广告法(修订草案)》意见
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含6章内容,包括总则、广告准则、广告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计57条。相对现行《广告法》,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广告定义,扩大调整范围。意见稿拟规定《广告法》中的“广告”为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同时,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补充、完善广告准则。意见稿对广告的一般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作了补充、完善,拟规定工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具体广告准则涵盖医药广告、涉农广告、烟草广告、教育培训广告、金融理财产品广告以及房地产广告等。
三是严格规范广告活动。意见稿拟取消对广告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仅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网站进行广告发布登记。此外,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四是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意见稿拟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五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意见稿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赋予工商部门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能中可以行使的职权,拟规定工商部门会同新闻出版广电、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电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是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意见稿加大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严格规定了媒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