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2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的通知

16.06.2017  00:53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2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8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立即通知并排查化妆品经营企业,对涉及的1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地查处情况于2017年7月3日前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杜春涛杨雯

联系电话:028—8678579386785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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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2批次防晒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87号).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