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9批次祛痘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9号)的通知

24.01.2017  21:07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9批次祛痘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州)立即通知并排查化妆品经营企业,对涉及总局第9号通告中的29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地下架封存和查处情况于2017年2月16日前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蒲璟

联系电话:028—86785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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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