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70号)的通知

09.01.2017  18:34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7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州)立即通知并排查化妆品经营企业,对涉及总局170号通告中的6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地下架封存和查处情况于2017年 1月12日前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蒲璟 ,联系电话:028-86785792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关于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170号).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