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

29.08.2014  17:09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吉林长春、山东青岛、江苏昆山等地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负责开发区管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开发区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考虑开发区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有选择地接纳企业入区。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开发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区建设,严格依法禁止或限制工艺设备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下的项目入区建设。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必须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并从严审批。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指导督促开发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规范各类开发区安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和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全覆盖。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要建立健全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管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设置或指定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开发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互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足额配备满足开发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负责开发区管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向开发区派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建立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定期开展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开发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全面掌握区内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制定开发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有效实施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切实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装备建设,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政府和企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等工作,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