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乡村振兴——农业部副部长叶贞琴就《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部副部长叶贞琴。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叶贞琴: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龙头企业实力稳步增强,利益联结机制日益完善,带农惠农成效不断凸显,进入了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到2016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41.7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3万家),辐射带动农户1.27亿户,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达3493元,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民发展、共同致富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安徽、河北等地探索形成了由一家龙头企业牵头、多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参与、用服务和收益联成一体的联合体形态。这对于新形势下创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户参与并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探索一些好办法,帮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利润效益,真正同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围绕牵头龙头企业构建产业链,在合理分工基础上开展一体化经营,可以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有效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在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同时,更有助于农户获得长期、稳定、更多的经营收益。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可以说,《意见》的出台既顺应了实践发展的需要,又体现了中央的最新要求。
记者: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哪些基本特征?
叶贞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独立经营,联合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由一家龙头企业牵头、多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成。各成员产权明晰,保持着运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等形式,协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从现阶段来看,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与联合社、行业协会等有很大不同。联合社是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协会更加注重的是沟通、服务和自律,属于社团类组织,没有上下游产业的深度经济往来。为引导支持和监督,农业部门将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明确联合体名称、章程、成员等信息,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
二是龙头带动,合理分工。联合体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与家庭农场相比,龙头企业管理层级多,生产监督成本较高,不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在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优势明显,适宜负责研发、加工和市场开拓。与龙头企业相比,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互助性服务组织,在动员和组织农民生产方面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而且在产中服务环节可以形成规模优势,主要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拥有土地、劳动力以及一定的农业技能,主要负责农业种养生产。多种组织形式的联合互助共享,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共赢发展。
三是要素融通,稳定合作。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多元要素的相互融通,是联合体与传统的订单农业或“公司+农户”模式的重要区别。一方面,联合体各方不仅通过合同契约实现产品交易的联结,更重要的是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融合渗透,实现“一盘棋”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另一方面,尽管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但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共同章程,形成了对话机制,并且成员相对固定,实质上建立了一个长期稳定的联盟。这种制度安排增强了联合体成员的组织意识和合作意识,让各成员获得更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助于降低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
四是产业增值,农民受益。产业发展壮大了没有,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没有,是检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实效的一个重要尺度。联合体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具有了产业增值、农民受益的组织特征。各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农户之间必须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使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记者:《意见》的总体要求和推进措施是什么?
叶贞琴:《意见》要求,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引领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
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要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主要是做好扶持引导,重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建立多元主体分工协作机制。《意见》着眼于不同主体的优势和定位,明确提出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并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鼓励制定共同章程,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二是健全多类资源要素共享机制。包括土地、资金、科技、信息、品牌等在联合体内互联共通,完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增强联合体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三是完善多种形式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引导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
记者: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构建产业链有什么联系?
叶贞琴:当今市场的竞争已不是单个主体、单个企业的竞争,而是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农业产业化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探索,90年代形成共识,再到新世纪后的快速发展,一直突出强调构建产业链,促进农产品供应与需求有效对接、农民与市场有效对接。在这一过程中,龙头企业从最初的发展订单农业、指导农户种养,到自己建设基地、保障高品质原料供应,但受农业生产监督成本较高的制约,难以快速扩大规模。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能够让逐渐发育起来的家庭农场从事生产、农民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专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从而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和完整的产业链条。市场信息经由龙头企业判别转化为生产决策,沿着产业链传导至农业生产环节,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按需发展标准化生产,向市场供应优质安全农产品。可以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市场的选择,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产物。
记者: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叶贞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要求和总抓手,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载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要的是产业兴旺。产业兴旺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离不开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目前,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成为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同时各类主体的短板也逐渐显现,相互联合起来有助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合作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组织模式,让各类经营主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促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激发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形式。农业产业化在我国萌芽探索之初,就是为了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不能有效对接的难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农业产业化理念的最新实践探索,更是牢牢把握了这一关键导向。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紧密合作,打通从农业生产向加工、流通、销售、旅游等二三产业环节连接的路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提升农业产业价值链,完善订单保底收购、二次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示范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将其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同步分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记者:请问如何推进《意见》精神和各项政策举措得到贯彻落实?
叶贞琴: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抓手。六部门已经正式印发《意见》,接下来关键是把抓《意见》落实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对此,《意见》也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二是完善支持政策。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地方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同时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解决融资难题。落实用地保障,对于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三是开展示范创建。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目前,安徽、河北已经开展了省级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四是加大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前段时间,农业部也组织开展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经验交流活动,通过现场考察、典型发言等形式交流发展联合体的做法经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