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长提互联网金融三风险 监管不搞一刀切

21.02.2014  13:40
核心提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市场的监管呼吁也在得到积极的回应。   昨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撰文再提示互联网金融的三大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市场的监管呼吁也在得到积极的回应。

  昨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撰文再提示互联网金融的三大风险:法律定位不明或触碰法律底线,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安全隐患,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谈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刘士余还提出建议,严守“底线思维”,不搞“一刀切”。

  互联网金融规模兴起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刘士余在文章中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并指出其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让监管层开始关注行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兴起也进入了监管“法眼”。

  刘士余提供的数据显示,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201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

  第三方支付机构早在2011年就已纳入央行的牌照监管,那些并未纳入监管范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才是接下来互联网监管的重头戏。

  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重要模式的P2P是市场争议较多的行业,过去两年,P2P呈现出野蛮生长的发展态势,行业进入门槛低、违规成本低等,暴露出诸多行业问题。

  在P2P网络借贷领域,刘士余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这是以活跃度来统计的一个数据,很多P2P平台是地方性的,交易量并不大,如果算上这些肯定不止1000家,成交量预计也超过1000亿元。”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CEO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在非P2P的网络小贷方面,刘士余列举了阿里金融旗下的三家小贷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此外,目前我国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传统金融布局互联网的模式,也受到了刘士余的关注,如银行系电商的发展,以及保险(放心保)公司“众安在线”。此外,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如“余额宝”至去年底,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上述互联网金融企业CEO表示,监管层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的情况,更利于做出合理的监管。

  不搞“一刀切”

  互联网金融规模的兴起,必然带来新的问题,特别是在监管缺失的背景下。

  刘士余提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首先是法律地位不明,容易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这两大“底线”,这也是央行多次提及的风险警示。其次是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一些P2P机构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容易引起资金被挪动和携款跑路风险。第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这方面过去几年中因经营不善倒闭的P2P机构比比皆是。

  “这些风险实际上都是P2P机构常见的风险。但是例如第三方资金托管的问题,银行肯定是一个最好的托管方,不过在政策未明的情况下,银行对P2P平台的资金托管还是显得尤为谨慎。”上述互联网金融企业CEO称,因此行业急需监管引导。

  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显现的背景下,监管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正在显现。然而,对监管既期待又担忧,成为众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对待监管的普遍心理,担忧之处在于监管过严可能会抑制创新。

  “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刘士余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四点意见中表示,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具体来说,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

  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对其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

  对传统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形态,刘士余表示,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刘士余还建议,分类梳理互联网金融各相关业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整。

  “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尊重市场、呵护创新是刘士余的另一条重要意见。

  同时,刘士余还提出,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