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用百年前的悲情,错读“长城撞人案”

15.04.2015  12:14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4月8日,70岁的崔洪芳在游览北京慕田峪长城时,被一名向下疾行的加拿大女子Julie撞倒,后脑勺撞上墙砖,当场身亡。之后警方认定此案不属于刑事犯罪,死者家属质疑“凭口供认定意外事件”不妥。目前,死者家属已经向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几天来,此事一直在舆论空间里发酵。有这么一种声音,无来由地质疑中国警方“偏袒洋人”,将这起普通案件上纲上线;或者一厢情愿地臆想,如果是中国人在外国撞了人,外国政府就如何如何“霸道维权”。

  其实,如今的中国不是100年前的中国,不是那个有着外国租界,外国人拥有治外法权,违法了只能去会审公廨审理的那个中国。此案自始至终,从北京警方的调查,到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是在中国的司法管辖之下。

  所以,不必将百年前的中国司法主权沦丧的悲情,来解读这个事件,这种刻舟求剑的意识,是对中国政府、中国司法的不信任,也是对基本的国际秩序、现代法治的颟顸无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当下,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特权,但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有义务接受中国警方的调查、法院的民事管辖;也有权利依法提出抗辩、申诉。对涉外案件在舆论场中正确定位,是一个社会法治成熟的标杆。

  此案究竟是过失伤害致死,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这还得看中国法律怎么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否则就是“意外事件”,肇事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判定“过失致死”的关键,在于结合案发时的主客观条件,确定肇事者是否有应该预见伤害结果会发生,并采取避免措施的“注意义务”。即,在长城的陡坡上,以肇事者的下行速度,是否为一般人所预见的将产生致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目前,警方的判断是这是一起意外。如果家属不认同这个结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也可对肇事者提出刑事自诉。这是中国公民依法维权的渠道;网民不能在没有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案情的情况下,就认定警方“偏袒洋人”。

  至于担心肇事者出境,民事索赔无从落实的问题,目前家属已经提起民事诉讼,按《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没有了结之前,肇事者是不能出境的。

  中国推进法治,是让所有人接受现代法治的公正审判,赢得国内、国外对中国法律的尊敬,从而一雪历史上那些“治外法权”的耻辱,而不是穿越到1784年,重复英国商船“休斯夫人”号水手开炮误伤案中所执着的、中世纪的“一命抵一命”的教条。

  对于这起公众关心的涉外案件。首先,司法部门要主动披露信息,释明相关出入境政策,不能听任“外籍女子已失联”等信息满天飞,要对公众法治意识有信心。其次,媒体不应以讹传讹,传播一些“肇事者称‘在我的国家,我没有责任’”这种没有可靠信源的消息,扰动舆情。

  中国正在崛起,中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也更加自信、笃定。从刑事法律上说,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对涉外案件去敏感化、去特殊化,简化了涉外案件的申报程序、降低了审级。

  这是一起普通涉外案件,一名中国老太太不幸遇难了,中国的民众不愿意看到“中国人吃亏”,这很正常,但不要上纲上线。目前肇事者完全在中国的司法、行政管辖之下,这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体现。肇事者有义务,也有权利接受中国法律的公正裁判,大家不要用百年前的“治外法权”的悲情来错读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