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告前夫隐匿财产 因兜底条款被驳回

17.02.2014  16:35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并对车辆、房产、债务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她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名义下的公司股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李英(化名)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她发现被告拥有一家物业公司的95%的股权。因被告在离婚时予以隐蔽,自己在离婚对此毫不知情,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告离婚时隐蔽的95%的公司股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2012年达成离婚协议:“比亚迪牌轿车归王勇所有,“合能?四季城”一套房屋归王勇所有,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明确了双方“其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条款为兜底条款,明确了调解书主文中未涉及的其他财产的分割方式,故被告所有的公司股权并不属于“未涉及的夫妻财产”。

再者,现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法院查明,该物业服务公司的另一名股东即为原告的哥哥。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所有的95%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